近日,无人机世界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了解到,今年1月1日起,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合并,无人机企业应前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(http://ga.caac.gov.cn/gacaac/home.html)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。
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首页显示的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有关提示,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:
相关企业可通过“通用航空管理系统”,提交申请材料,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领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。已在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”注册过的企业,可使用原账号登录“通用航空管理系统”,账号为原用户名(手机号),密码为“th2020”。
开展除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以外经营活动的企业,在满足规章的基础上,可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经营许可。
开展含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企业,需按照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许可程序进行申请。(相关附件可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首页提示)
根据通用航空管理系统2021年1月18日发布的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指南(第二版)》,针对无人机企业的具体实施措施有以下几点:
一、存量无人机企业。已于2020年12月31日(含)前取得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》的企业暂无需申领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,在新版许可证电子证照上线并完成证件换发前,其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》持续有效。
二、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新提交通航经营许可、变更许可申请的无人机企业,需通过“通用航空管理系统”提出申请,按照申领或变更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有关程序办理。其中,存量无人机企业在取得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的同时,其原持有的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》自动失效。
三、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需载明经营活动类别和具体项目。
四、旧版《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》仅载明“航空器代管”项目的通航企业无需换证。企业持有的旧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持续有效,但自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。依据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,自2021年1月1日起,民航地区管理局无需再对持有旧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且仅从事“航空器代管”业务的企业实施市场监管。
五、若当面送达新版许可证,企业应同时交还旧版许可证原件。若是邮寄送达,企业应于收到新的许可证后15日内交还旧版许可证原件。
六、存量传统通航企业,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“通用航空管理系统”提交本企业 2020 年年度报告。新设通航企业及存量无人机企业,自2022年起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。
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已于2020年7月29日经第二十四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